一、受理申请的机构 扬州市范围内的申请者或其所在单位(包括各县(市)区)向扬州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职业病防治科提出职业病诊断申请; 二、申请职业病诊断需如实提供以下资料 1、劳动者的职业史、既往史书面材料 2、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 3、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结果 4、工作场所历年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资料 5、职业病诊断机构要求提供的其他必需的有关材料 (1)本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如申请人与诊断对象不为同一人,应提交两者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 (2)工作单位的介绍信; (3)用人单位证明当事人为该单位职工以及所从事工种、接触毒物时间等基本情况的材料; (4)县以上医疗机构疾病诊治的资料; (5)职业病诊断申请书。 三、市疾控中心收到《职业病诊断申请书》及有关资料后,由相关专家进行初步审查,对于资料齐全,符合受理条件的发给《职业病诊断受理通知书》。 诊断机构自发出受理通知书之日起一个月内组织诊断,并作出诊断结论。 四、作出职业病诊断结论后,出具职业病诊断证明书;向当事人发出职业病诊断说明书时,填写职业病诊断证明书签收单。
五、根据《江苏省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实施办法》第五十二条规定: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的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六、咨询电话:0514-80828928.
2013年11月06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