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卫规财[2001]155号)
一、“大型医用设备”指列入卫生部管理目录的X-射线计算机体层摄影装置(CT)、磁共振成像装置(MR)、爱克司刀(X-刀)、伽玛刀(γ-刀)、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装置(PET)、超高速CT(UFCT)、医用直线加速器(LA)、眼科准分子激光治疗仪(PRK)和列入省管理目录的ECT、后装治疗机、钴60机等医用仪器设备。
二、医疗卫生单位申请配置或更新大型医用设备,应按照有关规定编制以下文件(不少于一式四份)报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批:
1、申请单位的请示;
2、大型医用设备配置(或更新)申请表;
3、申请单位情况表;
4、大型医用设备论证表;
5、大型医用设备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6、申请单位上年度会计决算报表;
7、大型医用设备上岗人员技术合格证;
8、原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证(仅限更新单位)。
上述文件中,1~5项须报原件,6~8项可报复印件。
三、市、县卫生行政部门按照以下依据审核配置申请:
1、江苏省卫生资源配置计划;
2、本地区卫生区域规划;
3、经济发展状况、人口情况、年龄构成及流行病学统计资料;
4、已配置大型医用设备的数量和分布;
5、申请单位已评等级及其相关设备的应用和专业人员条件。
四、申报项目经审核无误后,由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向上一级卫生部门提出申请。其中,县级卫生部门须向省辖市卫生部门申请;市级卫生部门审核同意后向省卫生厅提出申请。省级医疗卫生单位直接向省卫生厅申请。
五、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向省卫生厅提出申请时,需报送以下文件(各一式四份):
1、市(和县)卫生行政部门的请示;
2、申请单位申报文件(1~8项)。
省卫生厅依据有关规定对申报项目提出初步审核意见,提交专家进行应用技术评审。
六、省卫生厅从“大型医用设备应用管理专家库”中抽选部分相关专家,对申请单位配置(或更新)该设备的必要性(医疗、科研、教学三方面)、可行性(人员配备、上岗资格与辅助设施配套情况;设备先进性、实用性、可靠性、科学性;申请单位的经济承受能力等方面)进行评审。专家根据评审情况填写《评审意见书》。
七、省卫生厅根据我省大型医用设备装备计划及现状,结合专家技术评审意见,作出是否准予配置(或更新)的决定。对于涉及我省总体配置规划的重大问题,则提交省大型医用设备管理委员会研究讨论。
八、根据省卫生厅(或省大型医用设备管理委员会)审批意见,由厅行文上报卫生部或批复有关市卫生局(厅直单位)。对卫生部下达的批复意见或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证,由我厅统一转发。
九、申请单位配置(或更新)大型医用设备后,应填写“大型医用设备验收申请表”,由省卫生厅委派有关专家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由卫生厅颁发“大型医用设备应用许可证”。
十、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申请单位上报的大型医用设备配置(或更新)申请文件、专家组填写的《评审意见书》以及设备验收等文件,按照文书、财务和设备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归档。
十一、本工作程序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江苏省卫生厅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附件1:
江苏省卫生机构配置(更新)大型医用设备申报文件
说明:医疗卫生单位申请配置(或更新)部管和省管大型医用设备,应按照卫生部《大型医用设备配置与应用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编制下列文件(一式四份)报省卫生厅:
1?各级主管部门的请示。
2?申请单位请示。
3?大型医用设备配置(或更新)申请表。
4?申请单位情况表。
5?大型医用设备论证表。
6?大型医用设备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7?申请单位上年度会计决算报表。
8?大型医用设备上岗人员技术合格证。
9?原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证(仅限更新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