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血吸虫病防治条例》已经2006年3月22日国务院第129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6年5月1日起施行。
血吸虫病是严重危害人民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影响疫区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传染病。新中国建立以来,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血吸虫病的防治工作。经过几十年的努力,我国的血吸虫病防治工作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截至1995年,在全国12个有血吸虫病流行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中,有5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已经消灭了血吸虫病。但是,我国血吸虫病防治工作面临的形势依然严峻。在7个省的110个县(市、区)血吸虫病流行仍然比较严重,尚有大量的血吸虫病病人和患血吸虫病的家畜,受血吸虫病威胁的人口达数千万。我国的传染病防治法将血吸虫病列为乙类传染病,为血吸虫病的防治提供了法律依据。由于血吸虫病的传播途径比较特殊和复杂,其防治工作与转变传统的生产、生活方式密切相关,涉及对特定区域人群的权利保护和行为规范,需要对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一些制度具体化,使血吸虫病防治的制度和措施更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因此,为了有效控制血吸虫病的流行,保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保障疫区经济社会发展,有必要在总结半个多世纪以来我国血吸虫病防治工作经验的基础上,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的新要求和血吸虫病防治工作的特点,制定本《条例》,将血吸虫病防治工作实践中行之有效的措施法律化、制度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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