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病诊断申请者须知

 2014-08-06   4947  

一、受理申请的机构
    扬州市范围内的申请者或其所在单位(包括各县(市)区)向扬州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职业病防治科提出职业病诊断申请;
二、申请职业病诊断需如实提供以下资料
1、劳动者的职业史、既往史书面材料
2、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
3、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结果
4、工作场所历年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资料
5、职业病诊断机构要求提供的其他必需的有关材料
(1)本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如申请人与诊断对象不为同一人,应提交两者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
(2)工作单位的介绍信;
(3)用人单位证明当事人为该单位职工以及所从事工种、接触毒物时间等基本情况的材料;
(4)县以上医疗机构疾病诊治的资料;
(5)职业病诊断申请书。
三、市疾控中心收到《职业病诊断申请书》及有关资料后,由相关专家进行初步审查,对于资料齐全,符合受理条件的发给《职业病诊断受理通知书》。
诊断机构自发出受理通知书之日起一个月内组织诊断,并作出诊断结论。
四、对诊断明确或不能诊断职业病的,诊断机构应在作出结论后10日内通知双方当事人或出具诊断证明书,发送申请者本人和所在单位。
五、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申请职业病诊断的个人或单位应缴纳职业病诊断费。
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诊断机构不予受理职业病诊断申请,发给《职业病诊断不予受理通知书》。
(一)劳动者没有职业病危害接触史或者职业健康检查没有发现异常的;
(二)申请疾病种类超出职业病诊断机构被批准的项目或范围的;
(三)当事人向多个职业病诊断机构提出申请,其中一个诊断机构已经受理的;
(四)当事人提供的资料不一致,直接影响职业病诊断正常进行的;
(五)未按规定缴纳职业诊断费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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