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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具备省职业病危害评价、体检、监测、诊断机构资质

 2004-05-26   5768  来源: 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职业病危害因素不断增加,国家对职业病危害的评价、监测、监护、诊断的资质实行准入制度。近年来,省卫生厅依法对我省申报相关资质的机构进行了审查、现场考核和评审,对评审合格机构已发文公布,并将颁发相应的资质证书。扬州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经多年来的努力,增添仪器设备、培训技术人员、完善技术规程、强化质量管理,2003年10月获得实验室国家认可,检测报告得到国际互认。该中心经省卫生厅组织的专家评审,成为我市首家,也是目前唯一取得省卫生厅认定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机构资质,使该中心疾病预防与控制的整体水平又向前迈进了一步。具体可以开展:(1)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与评价,(2)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放射卫生防护检测与评价,(3)接触粉尘、化学物、放射性、物理因素、生物等职业危害因素劳动者的职业健康检查,(4)尘肺、职业中毒、物理因素所致职业病、职业性皮肤病、职业性耳鼻喉口腔疾病等的诊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和卫生部《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的规定。为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病,保护劳动者健康及其相关权益,促进经济发展。凡有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用人单位都必须依法进行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检测与评价,放射卫生防护检测与评价、职业健康检查等。

    按国家规定,未取得相应资质的医疗卫生机构不得开展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工作,擅自开展的将由卫生行政部门依法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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