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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重点防治的地方病

 2007-07-06   4791  

                          【来源】 公共卫生监测与信息服务中心 【类别】 疾病控制法规 【标题】 国家重点防治的地方病 【副标题】  【正文】 国家重点防治的地方病 一、鼠疫    鼠疫(Plague)系自然疫源性疾病。它通过媒介昆虫在啮齿动物中流行。动物间不同类型的鼠疫,具有特定的地区、宿主、媒介、流行和保存的规律。在一定条件下通过疫鼠、疫蚤或其他染疫动物,将鼠疫传染给人,造成人类鼠疫流行。鼠疫传染性强,病死亡率高,是危害人类最严重的烈性地方病之一。临床上以淋巴及血管系统的炎症和组织出血为特征。依据发病部位和病理变化不同,将鼠疫分为腺鼠疫、肺鼠疫、败血症鼠疫、脑膜炎鼠疫、眼鼠疫、皮肤型鼠疫等。鼠疫在中国流行历史很悠久。公元610年古医书《巢元方》中描述的“恶核”与今腺鼠疫相似。 1108~1759年云南地方志中类似鼠疫的关于“疫”的记载有16起。公元14世纪第二次世界鼠疫大流行时期,中国死于鼠疫的达1300万人。 1793年赵州诗人师道南赋《鼠死行》比较详尽地记录了当时鼠疫流行的悲惨情景以及人类鼠疫发生与啮齿动物之间的关系。据不完全统计,新中国成立前的305年中,共有20个省(区)549个县(镇、市)流行鼠疫179年次,死亡2千多万人。在分布上,我国松辽平原、察哈尔丘陵、内蒙古高原、锡林郭勒高原、鄂尔多斯台地、黄土高原、青藏高原、天山山地、帕米尔高原以及滇西北山地为亚洲鼠疫自然疫源地的主要组成部分。新中国成立以后,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贯彻了以“预防为主”的方针,依靠广大群众和卫生防疫人员,因时因地积极落实综合性防治措施,鼠疫工作取得很大成绩,彻底改变了;日中国鼠疫连年流行的局面, 1972年以后,除青海省和西藏边远地区时有少数散发病例外,其余各省区已基本控制或杜绝了人间鼠疫的发生。主要的防治对策有:    1.改造主要宿主(鼠和蚤)动物的生态环境,破坏宿主动物的生存条件,以达到间接消灭鼠疫菌的目的。这种办法是最彻底的措施,历史上许多疫源地自然熄灭(东欧及我国陕北)就是例证。主要有灭鼠拔源措施与灭蚤拔源措施2类。前者如1959年开始在通辽等地消灭以达乌尔黄鼠为主的拔源工作,后者如我国在西南山地进行的灭蚤拔源工作。实践证明,这项措施在消灭鼠疫工作中是有显著成效的。    2.监测鼠疫。鼠疫是流行在啮齿动物中的典型的人兽共患的自然疫源性疾病。虽然鼠疫消灭工作取得了成效,但应看到,鼠疫自然疫源地在世界范围内仍有广泛分布,动物间鼠疫仍不时的发生暴发性大流行。因此,对一些已知的鼠疫自然疫源地及其毗邻地区进行监测,便是鼠疫预防的重要手段之一。在组织上,建立一套完整的、从上到下的监测系统、监测机构以保证监测任务的执行,是监测工作的首要之义。主要有:国家监测指导中心,负责搜集汇总鼠疫自然疫源地的监测资料,进行流行病学分析,对监测结果作出短期或长期的科学预报,并与国际疫情中心交流;疫源地监测中心,负责本型疫源地内鼠疫动物流行病监测预报任务;监测站,根据疫源地的自然条件,有选择的在某些有意义的县镇设监测站,负责一定范围内的监测任务;监测点,根据具体疫源地的特点,有计划的设立长期或临时监测点,定期搜集监测资料。    3.预防接种;鼠疫菌苗预防接种,原则上要求在当地流行前1~2个月内完成。而预防接种的有效期,为从接种后第7天至6个月。如超过期限,必要时进行第二次接种,预防接种的范围:应根据疫区的分布情况,从当地人群可能遭受鼠疫感染的危险程度来确定。凡有鼠疫疫源地存在的地区(包括“血凝”试验阳性地区),均应每年进行一次预防接种。历史疫区连续5年以上并经过广泛的疫源检索未发现染疫动物(包括“血凝”试验)的地区,可暂停进行预防接种,但对该地区从事狩猎或灭鼠的人员,或经常接触疫源动物的人,仍需进行预防接种。    4.卫生检疫。为防止鼠疫从国外传入,国境卫生检疫机关根据世界各地的疫情情况,对来自国外某些地区的飞机、船舶、车辆进行检疫。对于国内发生人间鼠疫或动物间鼠疫的疫区附近的汽车运输站、火车站、飞机场可设临时卫生检疫站,对来往疫区的车辆、旅客、行李、货物实行检疫。如需进行隔离、封锁交通,须与交通、铁路管理机关洽商,呈请省、市人民政府批准,电告有关交通铁路部门执行并报告卫生部、铁道部备案。    5.疫区处理。为及时控制和扑灭疫情,确保人民生命安全,不论发生人间或动物间鼠疫,都必须采取紧急疫区处理措施,以彻底消灭传染源,切断传播途径,防止扩大蔓延。首先要确定疫区,同时在地方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由地方主要干部、卫生防疫人员和有夫人员组成临时疫区指挥部,负责动员、组织群众采取紧急措施,管理隔离封锁,掌握疫情,供应处理药械和生活用品,并随时向上级领导部门汇报疫情和处理工作进展情况,直至疫情解除。在进行封锁隔离时,分别划定小隔离圈、大隔离圈、警戒圈、健康圈。疫区的解除封锁须在发生最后一例病人,经疫区处理后7天再无新患时方可解除。对于流行猛烈、病人较多时需建立隔离医疗,集中治疗。    6.加强调查研究,提高防治技术,召开地方鼠疫防治会,如1995年“锡、乌、张”和西部五省区旱獭疫源地联防会,组织专家赴疫源地现场,调查研究,处理疫情。 1996年我国建立和健全了6个鼠疫疫源地内的区域联防,通过调查和探讨进一步明确了以疫情监测、因地制宜地落实以灭鼠灭蚤、宣传教育和紧急疫区处理为主的技术策略,为全国各地鼠疫区防治鼠疫提供了技术基础。    二、碘缺乏病碘缺乏病(简称IDD)是指碘缺乏对机体造成的危害。这种危害表现出各种不同的疾病形式,包括在缺碘地区出现的相当数量的胎儿早产、死产、先天畸形、亚临床克汀病、单纯聋哑、甲状腺肿及克汀病等。通过多年的研究,人们已明确认识到上述疾病实际上都是不同程度碘缺乏在人类不同发育时期所造成的损伤,可见碘缺乏对人类的损害是多种多样的。碘缺乏病这一概念的提出,使人们从缺碘的角度认识它对人类健康的危害,而不是把本病仅概括为“地甲肿”和“地克病”。地甲病和地克病只是碘缺乏最明显的表现形式。但由于篇幅所限,本文仅指地甲病和地克病。我国是碘缺乏病较严重的国家,病区波及29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病区人口4.25亿,占世界病区人口的40%。新中国成立以来,党和国家十分重视碘缺乏病的防治工作,建立了专门的组织领导和防治专业机构,制定了一系列的管理制度、技术标准和规章,实行了以食盐加碘为主的综合防治措施。早在1965年,在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卫生部、轻工业部、商业部召开的全国地方病防治会议上,就商定了有关加强地甲病防治措施,并于1966年与1976年,先后下发了《关于供应加碘食盐预防地甲病八问题的联合通知》与《进一步加强防治地甲病、做好食盐加碘的联合通知》。 1979年,上述部委又制定颁发了《食盐加碘防治地方性甲状腺暂行办法》、《地方性甲状腺肿防治工作标准》、《地方性甲状腺肿病情监测方案》。 1994年又颁布了《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条例》、《中国2000年消除碘缺乏病规划纲要》等。具体而言:    (一)消除碘缺乏病的目标及步骤,基本分三步:    1.“八五”计划目标:①全国基本实现食用盐全部加碘,合格碘盐食用率达75%;②缺碘地区特需人群(新婚育龄妇女、孕妇、哺乳期妇女、婴幼儿和儿童)碘油覆盖率达85%;③全国50%以上的县达到消除碘缺乏病。    2.“九五”计划目标:①全国所有食用盐全部加碘,合格碘食用盐食用率达95%;②特需人群覆盖率大于95%;③全国95%的县达到消除碘缺乏病。    3.2000年前全国消除碘缺乏病。    (二)消除碘缺乏病的策略    1.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大力推行以食盐加碘为主、碘油为辅的综合防治措施。    2.坚持社会化的工作原则。建立由各级政府组织协调、卫生部门总体指导,各有关部门密切配合的各司其职、各尽其责的管理体系和工作机制。    3.开展健康教育、提高群众自我保健意识,使之自觉行动起来参与防治碘缺乏病。    (三)具体防治对策    1.碘盐的加工、运输和储存。从事碘盐加工的盐业企业,必须有一定资格限制,即由省级人民政府盐业主管机构指定,并取得同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卫生许可后,报国务院盐业主管机构批准。用于加工碘盐的原盐和碘酸钾必须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并且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确定碘酸钾的加入量。加工后的碘盐必须经过质检并且合法包装后才允许出厂。运输碘盐必须依照省级人民政府制定的年度、月度运输计划,运输工具必须符合卫生条件。碘盐的存放必须按照省级盐业主管机构的规定,保持合理的碘盐库存量,并且做到防晒、干燥、安全、卫生。    2.碘盐的供应。国家优先保证缺碘地区居民的碘盐供应;除高碘地区外,逐步实施向全民供应碘盐。在缺碘地区销售的碘盐必须达到规定的合碘量,禁止非碘盐和不合格碘盐进入缺碘地区食用盐市场。特殊情况不能供应碘盐的缺碘地区,除了应由省级人民政府批准暂时供应非碘盐之外,同时必须采取其他补碘的防治措施。对缺碘地区的季节性家庭工业、农业、副业、建筑业所需的非碘盐和非食用盐,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盐业主管机构供应。经营碘盐批发业务的企业,应由省级盐业主管机构审批,并且只能从国务院盐业主管机构批准的碘盐加工厂企业进货。经营碘盐零售业务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从碘盐批发企业进货,不得从未经批准的单位和个人购进碘盐。碘盐批发企业从碘盐加工企业购进碘盐的,应当索取加碘证明,碘盐加工企业有义务提供。在碘盐中同时添加其他营养强化剂或药物,必须经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盐业主管机构批准,并明确销售范围。因治疗疾病,不宜食用碘盐的,应当持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到指定单位购买非碘盐。    (四)监督和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对本地区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的卫生监督和碘盐的卫生监督及防治效果评估;县级以上盐业主管机构负责对本地区碘盐加工、市场供应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有权按照国家规定向碘酸钾生产企业和碘盐加工、经营单位抽检样品,索取与卫生监测有关的资料,对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隐瞒或者提供虚假资料。    (五)法律责任    未经批准擅自开办碘盐加工企业或从事碘盐批发业务的,由县级以上盐业主管机构责令停止加工或批发业务,没收全部碘盐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该盐产品价值3倍以下的罚款。碘盐的加工企业、批发企业违法加工、批发不合格碘盐的,由县级以上盐业主管机关责令停止出售,并责令责任者按国家规定对食盐补碘,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该盐产品价值3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取消碘盐加工、批发资格。在缺碘的地方销售不合格碘盐或擅自销售非碘盐的,由县级以上盐业主管机构没收其经营的全部盐产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该盐产品价值3倍以下的罚款。此外,碘盐的加工、运输、经营过程中,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的、责令改正并可以处该盐产品价值3倍以下的罚款。    三、血吸虫病    血吸虫病主要分布在长江三峡以东的东南沿海的浙江、福建一带。川西平原及金沙江流域也是主要分布地区。江甫地区的江苏,是我国该种病流行较重的地区之一,以苏南为主。浙江血吸虫病的中间宿主钉螺主要分布在茗溪、钱塘口、曹娥口、角口、灵江五大水系沿岸。钉螺一般在水流缓慢、阴暗潮湿、杂草丛生、土地肥沃的河渠、沟、塘、水稻田等处的水边,密度较高。血吸虫流行的原因,一是保存宿主广泛存在;二是钉螺广泛适于挛生繁殖的自然环境;三是人接触疫水机会频繁。此外,湘北境内的长江及汉水流域,西南地区的蜗口、沦口等都有广泛的血吸虫病流行。新中国成立以后,经过多次普查,基本查明全国累计有1183.2万病人和140亿平方米钉螺面积,1 亿多人口受威胁,40%的感染者有症状,健康受到不同程度的损害,有5%的晚期血吸虫病人,丧失了劳动力,受到死亡威胁。在调查的同时,我国就着手建立防治机构和重点开展防治工作。 1955年12月,党中央根据毛泽东同志提议,由血吸虫病流行区的省、市、区和国务院农业、水利、卫生等有关部门共同组成了中央血吸虫病防治领导小组和全国血吸虫病研究委员会,各省、地、县也成立了相应组织。许多县建立了血吸虫病防治站等专业防治机构,有的省还成立了血吸虫病防治研究所。血防人员发展到16800多人。并根据血吸虫病流行规律和特点,提出了积极防治、综合措施、发动群众和科学技术相结合、防治工作和发展农业生产、兴修水利相结合的策略。因地制宜的采取了灭螺、治病、防护、管粪管水等综合措施, 1984年中央调整了血吸虫防治领导小组,并召开了血吸虫病防治工作会议。在党的‘“改革、开放”的精神指引下,血防改革也取得了较大进展,群众性的防治工作责任制更加发展和完善,有力地保证了血防任务的完成。同时卫生部举办了疾病控制、疾病监测、项目信息、唆酮治疗副反应处理、灭螺药物、环境改造、免疫诊断、健康教育中期评估、血吸虫病流行病学抽样调查和防治经济效益分析等培训班,颁布并修订了《中国血吸虫病控制项目检查治疗及实施细则》、《中国血吸虫病控制项目查灭螺及实施细则》、《中国血吸虫病控制项目疾病监测及实施细则》、《中国血吸虫病控制项目质量控制及实施细则》和《健康教育中期评估方案》等,根据这些规定,血吸虫防治的内容有:    1.查病治病。在接近或已经基本消灭血吸虫病的地区,应采取综合查病的措施,根据病史、皮内试验、体格检查、环卵沉淀试验、粪便沉孵检查与直肠粘膜活组织检查等方法,综合判断,以确定治疗对象,并且建立卡片或专册登记,逐年检查。    2.查螺灭螺。查螺是灭螺的基础,应在接近消灭钉螺的地区,反复、认真、全面、细致查找残存钉螺,建立“螺情图”。在此基础上,制订详细的灭螺计划,落实基层。并从生产出发,结合兴修水利等各项工作同时进行。群众与专业队伍相结合,突击与经常性灭螺相结合,不断反复开展才能见效。灭螺时应由近到远,由上到下,灭一块,清一块,严格掌握技术规格,才能成功。灭螺方法有物理灭螺与药物灭螺两种。前者旨在改变钉螺挛生环境,促使钉螺死亡,主要有垦荒种植、兴修水利、养殖、铲草积肥等;后者则采用施药方法,突击灭螺常用药物有:五氯酚钠、石灰氮、砷剂、生石灰等。    3.粪便管理。这主要是禁止患吸血虫病二次传染的防治方法。具体措施为禁止随地大便、粪便集中管理、专人定点倒洗马桶、禁止在河中洗刷马桶、粪池迁离河岸、加盖等。对人畜粪便要无害化处理。    4.水源管理。目的在于保证水源不受污染,对可疑用水加以消毒。具体措施是发动群众多掘井,提倡饮用井水。河水分段标志专用,防止污染。可疑用水先消毒,先用明矾沉淀,再用漂白粉消毒。    5.个人防护。主要是尽量避免非生产性接触疫水,主要有严禁在有钉螺的河滨游泳或洗澡;捕鱼及捞鱼苗等活动应以工具代替人下水生产;提倡用绿肥或化肥代替打湖草;等等。    四、布鲁氏茵病    布鲁氏菌病(简称布病)是由布鲁氏菌属细菌引起的人、畜共患的传染——变态反应性疾病。患布病的家畜是人类布病的主要传染源。布鲁氏菌可以经皮肤括膜、消化道、呼吸道等多种途径侵入肌体引起感染或发病。本病传播迅速,发病率高,广泛流行于世界各地。国际粮农组织和世界卫生组织联合成立了布病专家委员会,组织医疗人员共同防治。布病在我国主要在牧区流行,主要分三类:①严重流行区有黑龙江、吉林、内蒙古、宁夏、青海、新疆、西藏等;②一般流行区有甘肃、陕西、四川、河北等;③其他省、市为散发区。我国党和政府历来重视对布鲁氏菌病的防治,早在1980年国务院就颁行了《防治布鲁氏菌病暂行办法》,对我国的布病防治起了重要作用。主要防治措施有:    (一)加强传染源的管理    1.非疫区的保护工作。布病在畜间流行虽广,但健康畜群和非疫区仍占多数。在健康高群实行计划免疫或定期检疫;购入新畜或混群时应严格检疫,防止病畜带人;加强饲养管理,搞好环境卫生等,可以防止畜群感染。    2.疫区的控制和消灭。对于病畜多、经济价值不高的牲畜最好用屠杀处理病畜的方法;病畜少,经济价值高的病畜可以隔离饲养,待其康复。但就大范围来讲,对牲畜作免疫预防既经济、省事、省力,又可取得较好的兔疫效果。常见的免疫菌苗有:牛种19号活菌苗、猪2号活菌苗、羊5号活菌苗。    (二)切断传播途径    布菌可以通过各种传播因子如流产胎儿、乳、肉、皮、毛、粪、尿、水、空气、土壤等侵入人或家畜体内,引起感染或发病。因此,认真做好对上述各种可能含菌物的消毒和处理,加强个人防护,是防治布病的重要措施,而切断传播途径是首要的途径。    1.防止体表接触感染。牧民、接羔助产人员、兽医在接触病畜及处理流产胎儿和污物时,应着防护服装,戴乳胶手套和线手套,不要赤手拿流产物。对流产胎儿、胎盘和死羔,应深埋或烧毁,以免污染环境或被狗吃掉传播布病。污染的地面,要用10一20%的石灰乳或2~3%的漂白粉液或2~3%来苏儿消毒。剪毛、收购、保管、搬运和加工皮毛人员,工作时应做好个人防护,穿好工作服,戴好口罩,工作完毕彻底洗净双手。    2.防止消化道感染。这主要要求人们在日常生活中搞好饮食、饮水卫生,不饮生奶,不喝生水,饮食前必须洗净双手。食品部门应凭家畜健康卡片收购牛奶和羊奶,不收购病畜奶。不制作生乳制品。肉类加工应注意生、熟肉分开存放。布病检查阳性高或可疑病高应在病畜车间屠宰,工作场所作好消毒,肉尸、内脏需高温处理。不吃半生半熟的“手抓肉”。禁止为了食用和制药用,从有布病临床症状的家畜采取血液和内分泌腺体。    3.防止呼吸道感染。由于布氏菌可悬浮于空气中,随尘埃经呼吸道进入肌体,因此不可忽略呼吸道的防护。从事布氏菌实验室工作人员及其他与布氏病接触人员,工作时应穿好工作服,戴好口罩,严格遵守操作规程,防止感染。    (三)对易感人群进行预防接种    这主要是应用104从活菌苗或BA一19活菌苗给人作预防接种,可以提高机体免疫水平,增强抗布病能力。凡是密切接触布病疫区家畜和畜产品的人员以及其他受布病威胁的人员一经布民菌素皮内变态反应和血清学检查阴性者,均应列为预防接种的对象。    五、地方性氟中毒    地方性氟中毒(简称地氟病)是一种危害比较严重的地方性慢性中毒性疾病。其流行原因主要是由特定的自然条件、地球化学背景以及生活〕惯等因素影响:使居良生活环境特别是饮水或空气或食物中氟化合物含量超过了允许浓度,造成氟在机体内过量蓄积中毒引起的。因此,地氟病也是一种地球化学性疾病。地氟病在世界各地都有流行,是地方性,并且人畜共患。在我国,主要分布在北方、西南和西北地区。地氟病以斑釉齿和氟骨症为特征,对人体危害较为严重。除了引起氟斑牙外,还可以造成氟骨症。中氟骨症患者关节疼痛,肢体变形,功能出现障碍;重症患者将会瘫痪,生活不能自理。除了上述症状之外,有些患者还可能出现头晕、头痛、眼花、耳呜、食欲减退、腹泻、便秘等症状。地氟病严重损害人体健康,破坏劳动生产力,阻碍了生产和其他各项事业的发展。我国地氟病的流行状况十分严重,不容乐观。据内蒙古自治区昭乌达盟的调查,全盟地氟病流行的乡占全乡社总数的76%,某村氟中毒高达73.3%。另据山西运城地区的调查表明,全地区13个县中有10个县发生地氟病流行。在临椅县3个乡的13个村中,因地氟病而丧失劳动能力的平均相当于其中4个村劳动力数的总和。为了控制和消除地氟病的颇,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1977年我国将地氟病列入重点防治对象。 1979年和1981年我国多次召开会议,并且制订发布了《地方性氟中毒防治工作试行标准》。 1981年4且22日,国务院在批转《中央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卫生部关于国际饮水供应和环境卫生十年活动有关问题的请示报告》的通知中,同意将改水防氟列为我国参加国际饮水供应和环境卫生十年活动的一项重要内容。 1983年5月6日,经国务院批准,卫生部、水利电力部、地质矿产部、财政部又联合发布了《改水防治地方性氟中毒暂行办法》,对如何防治地氟病,保护人体健康作出了法律规定。上述法规的主要内容有以下几方面:    1.改水防氟。    改水防氟即指改良饮水水质来防治地氟病。指通过打井、引河水、引泉水等途径改换原高氟饮水源,或利用化学、物理等办法对原高氟饮用水源进行降氟处理,使病区居民饮用水源的含氟量达到或接近国家规定的饮用水卫生标准。这里所说的是两种适用于不同病区条件下的改水防氟措施。二者相比之下,化学药物除氟改水的工艺较复杂,需要化学药物和相应的设备,不仅一次性投资大,而且还要不断地更添滤料和再生日用化学药物,结果是使日常供水费用提高。只有在找不到含氟量符合饮水卫生标准的新水源,即在不能用改换饮用水的方法改水的情况下,我们才能采用化学药物除氟改水的方法,但应注意节约成本。改换饮用水源,首选的是开打深水井;其次是引河、泉水,但需要较大的引水、蓄水工程,有的水质还需净化处理和水源保护等。迫不得已时,我们也可采取打窖蓄水的改水办法。化学药物除氟主要可采用水中加矾混凝沉淀除氟、胶泥渗透除氟、骨灰和活性氧化铝除氟等方法。    2.改水防氟工程建设的原则和要求。    改水防氟工程建设要遵循先重病区、后轻病区的原则,因地制宜,分期分批安排建设,杜绝施工条件尚不成熟就盲目开工的现象。改水防氟工程建设要由施工单位和使用单位订立工程承包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施工单位必须搞好工程设计,报县以上(含县级)水利部门批准,并且要严格按照技术规范要求认真施工,确保工程质量,达到配套完整、具备正常供水条件的竣工标准。不符合合同要求的防水改氟工程不能交付使用,并且要追究违反合同一方的法律责任。城镇病区的改水防氟工程由城市建设部门负责;在农村病区的厂矿企事业单位、国有农林、牧场等的改水防氟工程建设,由所在单位自行安排。联合兴建的改水防氟工程,应按照受益比例合理分担劳动力和资金,从大局出发,确保工程顺利进行,造福一方百姓。因开矿、建厂及其他基本建设、工业生产造成的氟污染,造成污染的责任单位要负责治理,并应逐步改进技术,减少直至消灭污染。    六、麻风病    麻风病是由麻风杆菌所致的,主要侵犯人体皮肤和周围神经的慢性传染病,它是严重威胁和危害人类健康的地方病之一。它在世界上流行的历史悠久,传播广泛,几乎五大洲的各国、各地区都有麻风病人存在。据世界卫生组织估计,当前全世界约有:千多万麻风病人,98%以上的病人分布在亚洲、非洲、拉丁美洲各国。麻风在我国流行已久,秦、汉时把麻风称疡、厉、疠风、大风、恶疾等;隋唐时称疡、癫、恶风等;宋元以后出现了“麻风”一词。目前我国的麻风病患区主要集中在东南沿海和大江流域。长期以来,社会上普遍存在着对麻风的恐惧的心理,麻风病人受到身心的双重拆磨,加上以往医学尚不发达,缺少有效的治疗药物,致使麻风在新中国成立前蔓延很广。新中国成立以来,在党和人民政府的高度重视与关心下,麻风防治工作与其他医药卫生事业一样,取得了很大的成绩。本着“积极防治、控制传染”的方针,各地采取了综合防治措施,经过近40年的努力,已经摸清了疫情,治愈了大批患者,使得麻风的发病率及患病率明显下降,流行范围逐渐缩小,不少地区达到了控制直到基本消灭的指标,为保障人民健康和社会主义建设做出了巨大的贡献。1950年6月卫生部发布了《关于管理麻风流行应注意事项的通报》,确定了“预防为主”的方针。1951年4月的第一届全国卫生防疫会议和1952年第二次全国卫生行政会议上,都专门讨论了麻风防治问题,并着手拟定培训专业技术骨干,查清流行情况及建立防治机构等方案。1953年7月召开了全国麻风病防治座谈会,讨论并提出了“防治结合”的麻风防治办法。1956年党中央发布的《关于1956~1967年全国农业发展纲要(草案)》中,提出了要积极防治麻风的指示;上述规定有力的推动了各地对麻风防治工作的重视和开展。1957年6月卫生部在济南召开了全国麻风病防治专业会议(即第一次全国麻风防治工作会议),具体研究了防治麻风病的许多重要问题。同年10月发布了《全国麻风防治规划》,确定了“积极防治、控制传染”的原则,提出“边调查、边隔离、边治疗”的步骤和做法。1959年3月在全国防治性病、麻风、头癣现场会议上,要求对麻风尽可能做到“早期发现、早期隔离、早期治疗”;1963年中华医学会在福州召开的麻风学术会议上,制定了《麻风治疗方案\《麻风临床治愈标准》等技术性文件,并确定采用第六次国际麻风会议的分类方案,普遍推行“查、收、治、管、研”综合性防治措施。1981年召开的全国第二次麻风防治工作会议明确提出“在本世纪末全国实现基本消灭麻风”的目标,这是一项十分艰巨而又具有重大历史意义的光荣任务。为此,卫生部进行了一系列的部署与规划,相继成立了中国麻风病防治协会、中国麻风福利基金会和中国麻风防治研究中心、出版了《中国麻风杂志》,在全国范围内推广多种药物联合疗法,召开了全国麻风宣传工作会议,积极开展麻风康复医学和社会医学的研究,举办了各种类型的专业培训班和讲习班。1987年11月在昆明召开了第三次全国麻风防治工作会议,提出了加快和深化麻风防治改革的方针。要求我国麻风防治工作实现四个转变:①由单一药物治疗转变为MDT;②将麻风病人的住院隔离转变为院外社会防治为主;③由单纯治疗转变为治疗与康复医疗相结合;④由专业队伍的孤军作战转变为动员社会力量协同作战。这是防治策略和措施的巨大进步。除此之外,卫生部还颁布或修订了《全国麻风防治管理条例》、《麻风联合化疗和评价标准》、《麻风畸残的康复与医疗》、《基本消灭麻风病考核验收暂行办法》、《基本消灭麻风病考核验收办法》、《麻风联合化疗后监测实施方案》等规定。我们所采用的防治措施的主要内容如下:    1.加强领导,分工协作。    由于麻风防治不仅是卫生医疗问题,而且涉及到社会的各个方面。因此,要求在麻风病人较多的省、市、县,成立由卫生、民政、公安、财政、农林、商业等部门组成一个“麻风防治领导小组”,由省、市、县主管卫生工作的领导任组长,每年开一、两次会,以解决本地区有关麻风防治工作的重大问题。    2.制订规划、统一安排。    卫生部根据卫生事业的发展要求,制订全国防治麻风工作规划。各省、市、地、县卫生厅、局结合本地区情况提出本地区的麻风防治实施规划。规划须贯彻目标管理的原则,包括这一阶段中麻风防治任务和目标及防治措施等,以便有计划、有步骤地、保质保量的开展防治工作。    3.广泛深入地开展宣传工作。    为提高群众对麻风的科学认识,消除恐怖、歧视现象,正确对待病人,为控制和消灭麻风创造有利条件,须利用各种媒介介绍麻风有关知识以及我国控制、消灭麻风的方法、对策、成绩及效果。    4.建立各级麻风防治专业机构,组成基层麻风防治网。    根据有关调查,目前我国有各级麻风专业防治机构一千多处,一般省一级设立麻风防治研究所(院),县(市)设防治站、麻风医院,区、乡卫生院配备兼职麻防医生,从而形成一道严密的防护网。同时,我国还明确规定了各级机构和防治人员的任务和职责,以保证防治措施的落实和防治任务的实现。    5.联合化疗。    联合化疗(MDT)是综合防治措施的最重要环节,也是控制和消灭麻风的关键性措施。我国政府于1986年11月在全国麻风联合化疗座谈会上提出在全国推行MDT,取得了显著成效。为评估MDT的远期疗效和对畸残的影响,必须对病人进行治疗后监测。根据规定,MB方案治疗者为10年的监测期,PB方案治疗者为5年的监测期。县(市)专业机构每年应按不同型别、疗程等,分别汇总应监测及实际监测人数、复发人数和反应人数,并做出初步评价后逐级上报。    6.基本消灭麻风病的考核验收。    基本消灭麻风病的指标为:以县(市)为单位,患病率≤0.01%和近5年平均年发病率≤0.5/10万。县(市)经自身考核,符合基本标准后,向上…级卫生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考核验收报告,由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进行抽样验收,验收完毕者,报卫生部审核确认。第四节进一步加强地方病的防治我国有70多种地方病,自新中国建立后,全国地方病防治工作经过几十年的艰苦奋斗,取得了较大的成就。如鼠疫已被控制,布鲁氏菌病大规模流行己被终止,克山病的发病率、死亡率逐年下降,大骨节病、地方性甲状腺肿、地方性克汀病、地方性氟中毒的防治工作也取得了一定成绩。但这些离我国全面控制或消除地方病对人民的影响的目标尚远,我们还需进一步努力加强地方病防治工作。为此,提出以下几点建议供参考:    一、地方病的发生、发展及其防治与社会因素、自然园素等的密切关系地方病的防治是一项庞大的社会系统工程。完成这个工程,必须动员各方力量投入,除了卫生系统自身的力量以外,还必须请社会的各职能部门、群众团体互相密切配合,共同参与对地方病防治工作的规划、实施及其效果的评价,以此纳入到当地的社会经济发展战略规划之中。在确定各方关系时,要制订关于责权相结合的规定,用法律手段协调各方关系,避免互相推透,造成工作无人管、无力管的现象。    二、地方病防治是一项政策性、科学性、群众性很强的工作从政策性看,它体现了长期以来党和政府对病区人民的关心,控制和消除地方病对人民群众的危害,提高人民的健康水平是国家卫生工作的重大目标。因此,从事地方病防治工作一定要有崇高的历史责任感,严格遵循党和政府的方针、政策及法律法规办事,杜绝有规不循、有令不行的事发生,一旦发生定严惩不贷。从科学性说,防治地方病不但需要医学的理论与实践,同时更要有关的自然科学和人文科学的理论和技术以及有关的研究成果,做到多学科联合协作,有效地探索病因。因此,这要求从事地方病防治的人员,一定要尊重科学,尊重知识,平常注重学习业务知识,在地方病监测、隔离、治疗过程中能够准确无误,避免玩忽职守,草管人命的现象发生。从群众性说,防治地方病要紧密依靠群众,联系群众,深入基层。这要求我们广大防治人员,不要害怕地方病;要勇于深入重灾区,取得第一手资料,掌握各种病情,为地方病的防治打下坚固的基础。    三、加强法制建设,实行目标管理如前所述,我国先后颁布了许多防治地方病的法规、工作标准。但随着我国卫生改革与发展的逐步深入,在卫生法制建设和法学研究领域提出更多崭新的课题。立足于当今社会的发展,从卫生发展的战略需要来看,我国的卫生立法还很不健全,许多方面的卫生法规不够完善,我国的卫生法律在数量上也远不能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尤其在地方病防治方面显得薄弱。今后在建立健全国家卫生立法体系的同时,亦应加强地方病防治立法的工作,制定一系列适应各地卫生发展、疾病防治、地方病监测等方面的法规和实施细则,使国家卫生法规、法令、政策、方针得以具体化。同时,根据卫生部部长陈敏章同志在全国初级卫生保健合作中心、试点县工作会议的讲话精神,应广泛推行目标管理。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一些基层单位;省长、部长、县长一级与下一级签定《地方病防治工作目标管理责任书》,在各基层单位自查自评的基础上,隔年查评一次,每次由省抽样县、县抽样乡,采取科学的随机抽样方法,不仅反映地方病的真实情况,而且也调动了地方积极性。现在部分省市已开始了目标管理,但尚未全面推广,并且部分地区存在松懈、摆样子等现象。因此,加强扩大目标管理,使工作任务落在实处,是我们今后的工作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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